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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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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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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主體

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惟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限制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程式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補提者,無須命其補提。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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