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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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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參見刑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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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3.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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