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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刑事保證金須知
▍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機關
▍發還原因
案件經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
▍發還主體
由具保人(即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發還方式
- 具保人不同意以撥匯方式發還: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具保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以簽名代之)、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金繳納收據聯,辦理具領手續。
- 具保人同意依撥匯方式發還:具保人得填具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連同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聯(第一聯)、帳戶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式寄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並於信封封面註明案號及原機關。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