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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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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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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主體

  1.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2.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代理,自訴是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請求追訴被告犯罪,因為沒有經過檢察官的偵查,所以基本受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可是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故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若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自訴的限制

  1.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2.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3.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4.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自訴的程式

  1.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2.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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