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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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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家事調解事件流程及家事調解事件申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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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調解流程

 

  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調解流程圖民事庭新收未分之訴訟事件,由調解專股以電話徵詢兩造調解意願,並製作公務電話紀錄附卷,供分案後之承辦股參考。
  2. 新收事件分案。
  3. 不論是分案前專股徵詢合意、兩造合意移付調解或法官審理中經兩造合意,均會將事件移付調解,原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4. 調解可由承辦法官自行調解或法官自行選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承辦法官亦可將移付調解之訴訟事件,批交調解專庭辦理。
  5. 承辦法官自行調解或自行選任調解委員調解者:
  • (1) 調解成立製作調解筆錄,另分移調新案,原訴與調解事件同時報結。
  • (2) 調解不成立,續行原訴訟程序。
  1. 承辦法官批交調解專庭調解者,分移調新案予調解專庭各股後,由專股自行或選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1) 調解成立製作調解筆錄,原訴訟事件與調解事件合併由調解專股報結。
  • (2) 調解不成立,專股報結調解事件,移回原承辦股續行訴訟程序。

  ▍家事調解事件申訴處理流程

家事調解事件申訴處理流程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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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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