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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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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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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訴狀可至法院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科購買,或自行自網路下載列印
  2. 刑事訴訟,除依法得用言詞陳述外,應按規定之書狀格式撰寫訴狀,訴狀內容之繕寫,可參照司法狀紙內所載之注意事項作成之,自己能寫作者,即將案情書寫或打字清楚,不能自寫者,可持狀到法院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處,說明案情,請求服務人員協助。訴狀寫好,須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向法院收發室投遞,務必索取收條,查視填寫日期,妥為保存,以備日後查考之用。投遞訴狀並無費用,如用郵寄方法投遞訴狀時,係以法院收文戳日期為憑,而非於付郵時生效,應加注意。
  3. 被告如在監獄或看守所時,所有書狀可交由監所長官轉遞。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3-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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