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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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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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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庭作證,原係法律上之一種義務,無論為當事人所舉或法院所指定,一經傳喚,即須遵時到庭,陳述所知之事實,並依法具結,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陳述如有虛偽,應受刑法上偽證之處罰,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而不肯具結,或不肯陳述,亦須受刑事訴訟法上罰鍰之制裁或拘提之強制處分,惟有時亦得拒絕具結或陳述,在第179條至第183條均有明白規定。
     
  2. 證人受傳到庭作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得請求法院發給應得之日費及旅費,旅費並可請求預行酌給。但證人如係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得請求日費及旅費。證人請求日旅費,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聲請,逾時即喪失權利。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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