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之傳喚、拘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76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受傳喚之被告有遵期到案之義務,被告經合法傳喚,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即得發票拘提,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經傳喚亦得發票拘提:
- 無一定之住居所。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