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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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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傳喚、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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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76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受傳喚之被告有遵期到案之義務,被告經合法傳喚,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即得發票拘提,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不經傳喚亦得發票拘提:

  1. 無一定之住居所。
  2.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3. 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4.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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