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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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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第二審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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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主體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一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一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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