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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簡介:
一、 舉辦依據:
二、 舉辦流程: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就裁判間所持之不同法律見解,或具有研究價值之抽象法律問題,先由各法院內部研討做出「初步研討結果」,再送交臺灣高等法院,分配所屬庭長(審判長)個別審查,嗣由該院分別召開民事庭、刑事庭庭長(審判長)審查會,逐案討論並作成「審查意見」,最後由各法院指派代表並邀請最高法院庭長(審判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刑事類)、學者及律師召開座談會研討,做出「研討結果」,程序嚴謹,結論符多數共識。
三、 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僅供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拘束力,亦不得援引以為裁判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