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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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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參見刑法第4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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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符合以上二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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