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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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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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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在法院審判中得繳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被告指定範圍的卷宗及證物影本。但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其他案件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時,法院得限制之。
     
  2. 被告在法院審判中經許可者,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親自檢閱卷證。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並非屬於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方式時,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即逕請求檢閱卷證,或依被告所取得的影本已得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無直接檢閱卷證的實益等情形,法院得限制之。
     
  3. 對於經法院限制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或檢閱卷證者,被告得提起抗告。
     
  4. 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如因而違反相關法令或損害他人權益者,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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