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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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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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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事件


  • 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 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如管轄第一審之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

▍訴訟管轄


本院暨所屬各分院管轄區域圖本院設於臺北市,管轄範圍為臺北、士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基隆等七所地方法院。所轄行政區域,即臺北市及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宜蘭縣、基隆市等六縣市。

本院所屬有四高分院,各分院及訴訟管轄區域:

  • ​臺中分院:設於臺中市,管轄範圍為苗栗、臺中、彰化及南投等四所地方法院,所轄行政區域為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臺南分院:設於臺南市,管轄範圍為雲林、嘉義及臺南等三所地方法院,所轄行政區域為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
  • 高雄分院:設於高雄市,管轄範圍為高雄、橋頭、屏東、澎湖等四所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轄行政區域為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花蓮分院:設於花蓮市,管轄範圍為花蓮、臺東二所地方法院,所轄行政區域為花蓮縣、臺東縣。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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