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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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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二審法院注意事項、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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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對象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不服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得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

應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原判決之第一審法院提出: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 對於第一審法院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 上訴理由:
  • (1)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 (2)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附帶上訴

不論上訴期間是否已屆滿,或曾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被上訴人均得於第二審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第一審判決其不利益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但是經最高法院發回或發交法院審理之事件,則不允許其提起。

  • 發布日期:110-01-28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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