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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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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件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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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送達文件與訴訟期限有關,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便利接受送達起見,應將其住址或事務所向法院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
     
  2. 如於法院所在地無一定住址或事務所,則應選定一送達代收人,並將該送達代收人之姓名、住址或事務所陳明,以便就其聲明之處所而為送達。
     
  3.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因法院應囑託監所長官為送達,故無須陳明其送達之住址。
     
  4. 當事人接受送達文件,務必於送達證書內註明收受日期,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發布日期:109-11-11
  • 更新日期:110-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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