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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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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法院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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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如有以下之情形,則不得上訴。

  1.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中一部份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的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2.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不得上訴。
  3. 第二審法院就選舉、罷免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上訴期間

應於第二審法院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

  1. 上訴狀應向原判決之第二審法院提出。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則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未依時提出,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
  2.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如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就不用另委任訴訟代理人。又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3. 應以第二審法院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 發布日期:110-01-28
  • 更新日期:110-03-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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