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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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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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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的合意停止

當事人向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自陳明時起,如於4個月內不聲請法院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則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擬制的合意停止

兩造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即視為兩造有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的意思,當事人如不在4個月內聲請繼續訴訟程序,訴訟事件就會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但法院也可在4個月內依職權再訂言詞辯論期日,如果兩造沒有正當理由還是沒有到場參與辯論,就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 發布日期:110-01-28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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