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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卷宗
▍得聲請者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需經審判長許可)、參加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聲請方式
- 書面
- 電話
- 傳真
- 其他電子傳送方式。
▍電子卷宗
除到院閱覽紙本卷宗外,亦可向法院聲請付費發給經掃描後之電子卷宗。
▍收費標準
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及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收取費用。
詳細聲請方式請參閱便民服務專區>閱卷聲請
- 發布日期:110-01-28
- 更新日期:110-03-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