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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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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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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

對法院依通常程序所為之裁定,除法律別有不得抗告之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再抗告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且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 發布日期:110-01-28
  • 更新日期:110-0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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