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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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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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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認為沒有再為訴訟必要時,原告得於判決確定前撤回起訴;得於案件終局判決前,聲請撤回起訴或上訴。並得自撤回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該審級所預納之裁判費三分之二,且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案件,亦可聲請。
  2. 如果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撤回起訴應得其同意;被上訴人有提起附帶上訴,則上訴人要撤回上訴,須經過被上訴人的同意。
  • 發布日期:110-01-28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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