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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
▍主參加訴訟
第三人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該他人間之訴訟結果,將有害於自身權利時,得於該案訴訟繫屬中以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從參加訴訟
有利害關係第三人,得於訴訟繫屬中,為保護自己利益而參加訴訟,輔助一造當事人。
- 發布日期:110-01-28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