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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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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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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2. 法院受理聲請後,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訴訟事件裁判確定後二年)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3. 收費標準:每張光碟新臺幣五十元。
  • 發布日期:110-01-28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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