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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二審法院注意事項、附帶上訴
▍上訴對象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不服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得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
應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原判決之第一審法院提出: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 對於第一審法院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 上訴理由:
- (1)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 (2)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附帶上訴
不論上訴期間是否已屆滿,或曾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被上訴人均得於第二審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第一審判決其不利益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但是經最高法院發回或發交法院審理之事件,則不允許其提起。
- 發布日期:110-01-28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