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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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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_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6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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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23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46號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日期:102年2月25日
    裁判要旨:

    本案查扣槍枝所用於擊發動能之席格丁,是一種工業用的底火,類似所謂的空包彈,含有彈殼及底火、火藥,既非管制之火藥,甚且係尋常使用之家庭五金器材之一。席格丁與原住民所使用傳統火藥之差異,在於自製獵槍使用席格丁也可以擊發適用的子彈,這與原住民傳統的獵槍不一樣席格丁是空包彈,如果空包彈再加上彈頭,就變成可以擊發適用的子彈,亦即席格丁僅僅作為擊發槍枝之動能來源而已,而由於缺乏製造適合尺寸彈頭之高度技術,縱使以席格丁作為動力來源,其與傳統火藥之差異性僅在席格丁有彈殼,可以將爆炸後之動能控制在一定空間內,安全性較高,但由於缺乏彈頭,仍然無法達到一般制式槍枝擊發子彈之殺傷力。自難僅以原住民改用安全性較高之席格丁作為發射動能,即謂槍枝已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所規定之自製獵槍。至於以席格丁作為發射動能,必須從槍管後方裝填的,與傳統的原住民自製獵槍結構不同,傳統原住民的槍是屬於前膛槍,若裝席格丁的話,就是後膛槍。然而前膛槍、後膛槍僅僅係擊發動能之方式不同,本案槍枝既然僅以尋常市面所能購買之席格丁作為動能,復因缺乏製造合適尺寸之彈頭,自不得率行認定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自製獵槍。
    相關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

    • 發布日期:110-01-25
    • 更新日期:110-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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