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21_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妨害自由等

字型大小:

    104年第1季編號:2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字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100年10月26日
    裁判要旨: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88條亦有明文。是逮捕現行犯屬依法令之行為,固得依據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阻卻違法,而不構成犯罪。然行為人欲主張上開阻卻違法事由,除客觀上須是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之犯罪,而必須該犯罪人有逃亡之虞或其身分不能及時確定,且應符合相當性原則外;其主觀上亦須具有保全刑事訴訟目的。
    相關法條:
    刑法第21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 發布日期:110-01-25
    • 更新日期:110-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