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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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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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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2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聲字第1227號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102年11月5日
    裁判要旨:

    沒收係刑罰之一環,性質上屬於財產刑,係對受刑人之財產為剝奪之裁判,故沒收之執行處分係對受刑人之財產權為強制執行。惟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15條、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檢察官於無任何法源依據之情況下,逕依系爭判決對受判決人以外之第三人之財產為沒收之執行,應認已違反上開憲法所揭櫫對人民財產權保障之基本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上之財產權、訴訟權,依確定刑事判決執行沒收時,只能對已確定之受裁判人所有之財產執行沒收,對於未受裁判之共犯所有之財產,不得執行沒收。
    相關法條:
    刑法第40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 發布日期:110-01-25
    • 更新日期:110-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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