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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95號背信
104年第1季編號:15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395號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102年12月19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即代理或代表他人辦理其事務之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居於獨立性之地位,抑輔助性之地位而處理,則非所問;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原因,並無限制,有基於公法上之原因,有基於私法上之原因,有基於契約關係者,有基於單方行為者,或依習慣處理他人之事務者;又受任人為他人(即委任人或本人)處理事務,基於雙方之內部關係(即委任關係),在法律上即發生誠實(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是關於背信罪之本質,在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因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之信任關係,而從事違反任務之行為,以加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相關法條:刑法第342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5
- 更新日期:110-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