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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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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402號業務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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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1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交上易字第402號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102年11月28日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所制定,主要在規範道路交通管理及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第2條定有明文。至於諸如車輛分類、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此酌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條規定即明。據此,可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在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予以行政裁罰,至用路人有無違反行駛規定及路權歸屬等關於交通安全之事項,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據以認定用路人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5
    • 更新日期:110-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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