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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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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2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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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1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323號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裁判日期:102年11月20日
    裁判要旨:

    被告前於100年11月7日初犯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行,復於100年12月29日第2次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行(即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犯行),而被告上開初犯施用第2級毒品犯行,並未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觀察、勒戒,而係於101年1月19日接受偵訊時始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之效力並命附戒癮治療及繳交公益金5萬元等之命令,並於101年2月6日始開始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之戒癮治療。顯然被告於100年12月29日為本件第2次施用第2級毒品犯行之時,其上開初犯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行,尚未經檢察官為任何處遇,亦即被告本件第2次施用第2級毒品犯行之前,其尚未經觀察勒戒,亦尚未接受事實上等同觀察、勒戒程序之戒癮治療。從而,難認被告為本件第2次施用第2級毒品犯行之前,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或認已相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追訴之情形不同。從而檢察官逕行追訴被告本件第2次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行,顯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或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
    相關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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