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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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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54號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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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1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54號
    裁判案由:誹謗
    裁判日期:102年11月20日
    裁判要旨:

    真實惡意原則,如落實在訴訟程序上,於公訴案件,檢察官即須舉證證明,於自訴案件,則由自訴人舉證證明,被告有毀損告訴人或自訴人名譽之「真正惡意」,亦即,主張名譽受到不實內容言論侵害之自訴人,如果能夠證明發表言論者具有「真正惡意」,亦即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才要受法律制裁。就此點而言,自訴人主張本案報導涉及誹謗自訴人名譽,被告理應證明所述為真云云,不無誤解上開舉證責任負擔之原則,法院當亦以此原則作為調查證據及認事用法之依據,換言之,如公訴人或自訴人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此惡意,法院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相關法條:
    刑法第310條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0-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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