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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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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93號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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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1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793號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102年10月31日
    裁判要旨:

    誹謗罪之目的在保護他人名譽,若一般人無從得知行為人所指之人,該他人名譽即無從受毀損之危險,是以所謂行為人所針對特定之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應就誹謗內容,客觀地予以觀察,必須一般人藉誹謗內容即得以知悉被誹謗對象,方足當之,不能以行為人主觀上認知作為判斷之標準,則同為保護他人名譽之公然侮辱罪,亦同有適用。
    相關法條:刑法第309條第310條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0-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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