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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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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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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9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102年9月26日
    裁判要旨:

    收受贓物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對於財物之持有利益,至毀損罪之保護法益,亦為個人對財物(含文書)完整持有與利用之利益,從而,被告收受車牌號碼XXX-BNH號重型機車之贓物,與其所為上開磨損該車引擎號碼之毀損行為,均係侵害告訴人張○○對財物之持有法益,為侵害同一法益,且因原有引擎號碼完全磨去後,並未另行偽刻新號碼,已無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即未有表彰一定用意可言,此與原有引擎號碼磨去後,另以偽刻新號碼或換上其他引擎號碼外殼之方式,賦予一不同於原來之新號碼,足生損害監理機關對汽車管理之正確性及製造廠商之信譽,而構成刑法第220條、第210條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情形,迥不相同,自難謂被告將其所收受上開贓車原有引擎號碼完全磨去之行為,已生損害監理機關對汽車管理之正確性及製造廠商之信譽,即被告毀損準文書之行為,仍係侵害告訴人張○○對財物之持有利益,並未侵害另一新法益,揆諸前開說明,應認係不罰之後行為,自不能對被告以毀損準文書罪相繩。
    相關法條:刑法第220條第210條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0-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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