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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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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34號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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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34號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102年7月17日
    裁判要旨:

    訴訟制度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刑罰。所謂事實上同一,以社會事實為準,如起訴事實與判決事實,其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令犯罪日時、處所、方法、被害物體、行為人人數、犯罪之形式(共犯態樣或既遂未遂)及被害法益雖有差異,於事實同一性不生影響。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0-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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