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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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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_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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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46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99年度消字第1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100年6月2日
    裁判要旨: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立法目的著眼於現代社會具有大量生產、大量銷售及大量消費之特徵,形成生產者與消費者兩極的構成型態,生產者相較於消費者,具有優勢之人力、財力及資訊能力,已無法以傳統之私法規範保護消費者權益,故特別制定本法,以保障多數不特定人之消費者權益,而非僅限於保障特定消費關係之當事人而已。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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