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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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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_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返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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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45
    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103年1月29日
    裁判要旨:

    所謂保險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所訂立之契約;又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此為保險法第1條、第101條所明定。據此,人身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應依約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則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承擔其危險,故倘被保險人於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發生保險人應承擔之危險事故時,保險人即應依約給付保險金。是當被保險人在契約約定年限內死亡時,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業已發生,保險人所承擔之危險即不復存在,該保險契約即因保險標的不存在及危險消滅而當然終止,於契約終止後,除保險人應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外,被保險人即無再繳交保險費之義務。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1條第101條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0-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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