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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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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_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6號給付董監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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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43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0年度訴字第166號
    裁判案由:給付董監酬勞
    裁判日期:100年10月26日
    裁判要旨:

    董監事與公司之法律關係為一特殊委任契約關係,董監事之酬勞既係本於董事、監察人之身分而受領,則董監事酬勞之諸端各節,自亦構成董監事與公司契約內容之一環。而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法文雖以「報酬」稱之,但其考量「董監事實際負責經營處理公司事務,為免董監事利用其經營地位與權利,恣意索取高額報酬」之立法意旨,於董監事酬勞之分配,亦存在相同之規制誘因。實以「報酬」固應解為處理委任事務之對價,然則「酬勞」同可解為「酬其辛勞」、「酬其勞務」之謂,非不可以額外之報酬視之,亦應以之為報酬之一部,而為廣義報酬之範圍。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196條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0-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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