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42_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虎簡字第39號損害賠償

字型大小:

    104年第1季編號:42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2年度虎簡字第39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2年8月9日
    裁判要旨: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車前狀況,應指駕駛人視線所及之範圍,包括車輛正前方及左、右前方,非僅指狹義之正前方;是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所稱之「注意車前狀況」,應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狀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之事物加以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又行車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係因在交岔路口無交通號誌可供遵循,發生危險可能性大,故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以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所稱「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係指依當時現場交通狀況判斷,採取可安全行駛之車速,並可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足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非謂只要低於速限行駛或已減速即符合上開規定,亦非僅指須減至某特定行車速度而言。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94條第3項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