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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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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_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0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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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1季編號:39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101年度訴字第2340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2年5月23日
    裁判要旨:

    一、時效制度存在主要理由,在於不保護長期於權利上睡眠者,即怠於行使權利之人,是凡可認為權利人已有欲行使其權利之表示者,即應承認其時效已經中斷,而有加以保護之必要。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合法提起後,依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請求權人自得合理期待於刑事判決為有罪之認定時,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亦得同時獲致實體判決或移送民事庭續為審理之裁定,進而實現其實體上之權利。而就系爭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專業如檢察官者,亦未認定有告訴不合法之情事,而逕將被告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在歷時約一年之審理期間,亦將本件事故經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會員鑑定肇事責任歸屬,且調取原告之大量病歷審酌,而有實體審理本案之調查行為,故實難苛求原告得預見刑事判決最終會認定告訴不合法,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併諭知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裁判結果,進而要求權利人即原告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尚須於6個月內另行起訴,始生時效中斷之效力。蓋倘認權利人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尚須於6個月內另行起訴,則此不惟架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刑事被害人之立法目的(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始得免繳裁判費用),亦生同一民事請求重複起訴、重覆裁判、徒耗司法資源之問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中,其行使權利之狀態繼續,並無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故應解為請求權人得自該訴訟確定翌日起6個月內另行起訴,始為合理,否則顯係將請求權人之權利能否實現,繫諸於刑事法庭之審理速度,此與平等原則有違,誠非制度設計之旨。
    相關法條:民法第129條第130條

    • 發布日期:110-01-22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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