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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29號妨害名譽
104年第4季編號:23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94年度自字第29號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95年2月13日
裁判要旨:
「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阻卻違法事由不同。審查「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標準,應參考下列因素判斷之:(1)分析所涉及之陳述,其一般正常語法及意義;(2)分析該陳述是否可被驗證為真偽;(3)了解表達陳述時之事實情境及全部陳述,以確定陳述之真正意涵;(4)探求陳述時之客觀社會狀態。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9號。)
相關法條:刑法第309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