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23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29號妨害名譽

字型大小:

    104年第4季編號:23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94年度自字第29號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95年2月13日
    裁判要旨:

    「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阻卻違法事由不同。審查「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標準,應參考下列因素判斷之:(1)分析所涉及之陳述,其一般正常語法及意義;(2)分析該陳述是否可被驗證為真偽;(3)了解表達陳述時之事實情境及全部陳述,以確定陳述之真正意涵;(4)探求陳述時之客觀社會狀態。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9號。)
    相關法條:刑法第309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1-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