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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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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_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0號業務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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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2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0號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103年12月30日
    裁判要旨:

    由於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之判斷,係屬假設擬制,因而於刑事訴訟法具體適用時,有利被告推定即有其適用,因此,若結果的客觀不可避免性難以確定時,即不應再展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該當之判斷。
    相關法條:刑法第15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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