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_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0號業務過失致死
104年第4季編號:22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0號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103年12月30日
裁判要旨:
由於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之判斷,係屬假設擬制,因而於刑事訴訟法具體適用時,有利被告推定即有其適用,因此,若結果的客觀不可避免性難以確定時,即不應再展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該當之判斷。
相關法條:刑法第15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