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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65號妨害名譽
104年第4季編號:2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65號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104年6月25日
裁判要旨:
撤回告訴係屬訴訟行為,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應為被告不受理判決。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有瑕疵,基於法安定性及被告程序利益之考量,其訴訟行為之有效性原則上不受影響,僅在意思表示瑕疵極為嚴重,個案正義需求明顯優於法安定性及被告程序利益之考量之例外情形,才能否定訴訟行為之有效性。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