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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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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3號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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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19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104年4月28日
    裁判要旨:

    在「損壞」物品之情形,行為要件之「損壞」與結果要件之「損害」乃不同概念,破壞、改變物品之外形,是否足生損害於他人而實質上值得保護,應綜合行為人破壞、改變物品外形之程度、物品之交易、利用價值有無減損及刑罰之發動是否合理而為判斷,以符刑法謙抑性。
    相關法條:刑法第354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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