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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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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84號聲請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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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1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抗字第484號
    裁判案由:聲請承受訴訟
    裁判日期:104年5月29日
    裁判要旨:

    我國刑事訴訟之抗告審,因抗告法院對於原裁定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均得加以審查,而兼具「事實審」及「事後審」之性質(日本學者稱之「續審之審查審」)。又抗告法院應從原裁定之當否加以審查,以定其抗告有無理由而加以裁定,判斷之基準時點原則上是原裁定作成之時。因此,原裁定作成之後所發生之事實變更,通常可以不予考慮。惟若因此嚴重影響訴訟當事人權益或維持原裁定明顯違反刑事正義者,當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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