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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
104年第4季編號:1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103年12月19日
裁判要旨:
律師執行職務之範圍,包括擔任刑事自訴案件之代理人。是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當然包括不得擔任刑事自訴代理人,其為自訴人者,亦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項。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