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

:::

14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

字型大小:

    104年第4季編號:1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103年12月19日
    裁判要旨:

    律師執行職務之範圍,包括擔任刑事自訴案件之代理人。是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當然包括不得擔任刑事自訴代理人,其為自訴人者,亦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項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