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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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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妨害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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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11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103年12月25日
    裁判要旨:

    人與人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起,輒相謾罵,你來我往,尖鋒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帶有使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然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等,為判斷標準。
    相關法條:刑法第305條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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