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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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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95號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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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4季編號:1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95號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103年11月25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公眾,為其構成要件,而行為人是否確有上開主觀意圖,則需視行為人之陳述方式而定,於大眾媒體上陳述、公開演講等固不待言,惟行為人倘僅向特定人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又無積極證據足認行為人有藉場地(如多人在場之公開場合)或人(如於新聞記者採訪時為陳述)之助力以散布於公眾之意圖,自難遽繩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責。
    相關法條:刑法第310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19
    • 更新日期:110-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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