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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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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_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95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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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4季編號:10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3年度上易字第895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103年12月31日
    裁判要旨:

    調解委員在調解程序中所為之勸導,旨在促使調解易於成立,當事人於調解時所為之讓步,僅在提出調解之條件,或則拋棄自己之權利,或則委曲求全,均以他造接受其要求之條件始願讓步,一旦調解不成立,當事人所為陳述或讓步均不受其拘束。是以於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另行起訴,法院均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22條定有明文。鄉鎮市調解條例對此雖無明文,基於同一法理,亦應類推適用之。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7號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1-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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