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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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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_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8號給付違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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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4季編號:7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6年度勞上字第18號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97年4月2日
    裁判要旨:

    不定期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雖得隨時預告終止,惟該項規定乃任意規定,並不排除當事人以合意限制勞工終止權之行使,若該合意限制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亦未違背公序良俗或有顯失公平之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認該項約定為有效。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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