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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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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_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8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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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4季編號: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98年度上字第108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98年8月4日
    裁判要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謂:「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此項意旨基本上可用於說明侵權行為法上隱私權的理念、概念及保護範圍,即私法上的隱私權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乃人格權之一種,並為民法第195條所明定,旨在保障個人在其私領域的自主,即個人得自主決定其私生活的形成,不受他人侵擾,及對個人資料自主控制,其侵害類型向分為:(1)私生活的侵入(2)私事的公開(3)資訊自主的侵害。惟人群共處,營社會生活,應受保護之隱私必須有所界限,即對隱私須有合理期待。合理期待之提出,旨在據以認定是否構成對隱私的侵害,應考量發生地點、相關題材、事務加以認定。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案號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93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9號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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