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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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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_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3號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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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第4季編號:4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104年度重勞上字第53號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裁判日期:105年5月31日
    裁判要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係為因應適用勞工保險年金化後,勞工保險之失能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殘廢補償方式而增訂,乃同法第59條但書「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之明文化,是以,倘雇主已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一方面可依其平均投保薪資向保險人請求失能給付,另一方面可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之規定,以其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請求雇主給付職業災害殘廢補償,並無重疊部分應予抵充之問題。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

    • 發布日期:110-01-12
    • 更新日期:110-02-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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